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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电热垫等产品实施新版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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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管理。
国家认监委将已制修订完成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热毯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本次修订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认证实施规则增加了适用产品范围,在“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项下增加“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新版规则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认证实施、证书转换、执法工作安排以《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公告2017年第86号)为准。
一、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转CCC认证过渡期安排:
(一)认证实施安排:
1. 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
2. 未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企业及进口企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未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
3. 强制实施时间:
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CCC认证过渡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 获证后监督时间:
完成证书转换后,指定认证机构应于发证后3-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或产品抽样检查,换发CCC证书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确认。
(二)证书转换工作安排:
1. 证书转换:
指定认证、检测机构对在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进行确认,直接换发CCC证书,并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2. 费用:
经确认后,证书转换过程中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在证后监督及出现新申请时,按照CCC认证要求,由企业和指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执法工作安排:
1. 认证实施前已出厂的国内产品:
对于2017年11月1日前已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厂、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 过渡期内出厂的国内产品:
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8年7月31日前,相关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
3. 进口产品:
自2018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进口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不得继续进口。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7年10月27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备案。认证实施细则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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