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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3C认证的改革之路

浏览次数: | 2017-05-16 10:07

  2001年12月3日,中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全称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

  同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发布了2001年第1号公告,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并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的规定,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制定并于2012年12月7日公布了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实施规则规定了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流程,模式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等细节要求。

  2001年12月12日,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顺利过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第2号公告发布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安排中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汽车产品3C认证

  第一批强制性产品中涵盖的汽车产品有汽车整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以及汽车安全带,汽车轮胎(轿车轮胎和载重汽车轮胎),汽车安全玻璃。

  2005年9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37号公告,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涵盖的产品有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了2014年第31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布了14份新版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次修订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做出以下调整,“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项下增加“车辆尾部标志板”,“汽车内饰件”项下增加“部分乘客舱、驾驶室、行李舱或发动机舱内的内饰件”,因标准名称变化,“机动车后视镜”改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 .

  为进一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为相关各方提供便捷、有效、科学的认证检测服务,2017年1月3日,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1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的公告》对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3C认证)进行了调整,做出如下要求:

  进一步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在汽车相关产品领域推进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在2013年发布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认证通则的基础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一致性的前提下,采信生产企业的检验检测结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制度红利。利用企业检测资源的方式有两种TMP方式和WMT方式,TMP方式是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简称TMP),WMT方式是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但是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对于型式试验规定了适用范围,仅限于以下3C认证产品 (a)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b)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c)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 或(d)其他特殊情况。 而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和证书扩展及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则适用于各类3C认证产品,另外原则上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进一步创新认证模式,提升认证效率

  为进一步提升认证效率,缩短产品进入市场周期,参照国际机动车认证管理惯例,在保证各项技术要求有效实施的前提下,在认证过程中逐步引入设计鉴定认证模式;鼓励认证机构在产品的策划设计阶段参与标准符合性评价,降低产品安全风险及技术开发成本,提升认证效率。

  进一步简化认证流程,缩短认证时限

  结合产品风险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3C证书的汽车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可试点“先发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调整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纳入3C认证管理

  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处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调整,将其作为单车CCC认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强制性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明确相关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调整的内容如下涉及到单车认证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以及型式试验项目: (a)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b)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往往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c)单车认证: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由认证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的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d)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一车一证。(e)型式试验项目增加了单车3C认证检测项目

  各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已受理的申请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其他产品随认证实施规则修订逐步纳入.

  进一步完善认证规则,促进汽车平行进口

  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受理环节可适当放开对原车型或原基础车型获证的要求,将认证受理车型扩大到所有平行进口车型。对于原2014年第31号公告中要求的非量产改装车企业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则要求提供原厂授权进行换版的要求,给予一年过渡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厂授权或通过平行进口认证,完成证书转换,逾期将予以暂停直至撤销。

  进一步增加指定机构,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

  取消现有机动车产品认证地域限制,将承担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及3C生产现场及口岸抽样检测的技术机构全部按3C日常指定管理要求进行,其中汽车产品领域的试点产品为汽车内饰件。

  建立统一平台,促全方位采信3C认证结果

  充分利用指定机构现有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的3C认证车辆一致性信息公共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汽车3C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体现信息来源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制度衔接与合作,推动3C认证信息共享及结果采信。

  进一步改进获证后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双随机抽查要求,加大获证产品市场抽查比例,加强协同监管、精准监管、共治监管,改进专项监督的方式方法,提升认证结果的公信力及有效性。

  汽车产品认证认可的核心作用是,通过建立互认互信、统一法规标准和统一测试技术,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促进全球汽车工业转型升级。而由于汽车产业的重点战略地位和相关标准、技术法规的复杂性,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汽车认证认可制度和检验检测技术体系,对汽车及其产品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后续监管。我国已在汽车行业建立起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其中,对汽车整车及轮胎、玻璃、儿童安全座椅等重要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3C认证),累计颁发证书近12万张、获证企业近1万家,强制性认证已成为我国汽车市场重要的准入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我国还根据产业政策推行了节能环保汽车认证、汽车内空气质量评价等自愿性认证,促进了绿色汽车产业发展。

  自2002年建立统一的3C认证制度以来,3C认证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我国企业及其产品的竞争力发挥了基础性保障作用。但汽车行业有其特殊性,与其他工业产品不同,汽车产品除了3C认证保障质量外,还有自身的一套产品公告管理,这一套公告管理对产品质量也形成了约束。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不断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2016年12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6年度第4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深圳安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入选3C汽车内饰件类产品检测领域指定实验室,将严格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内饰件》 (CNCA-C11-09),为中国的汽车内饰件生产商提供测试服务。对于此次汽车产品3C认证制度的改革落地,其实是为企业“松了绑”,将为企业和市场释放更多活力,对于降低企业认证成本,缩短产品上市周期是个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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